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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论坛:环境信息公开元年 企业几乎无所作为


  马军:刚才提到的其实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其实在国外环境信息公开并不是说仅仅是放在网上那么简单,特别是在做环评的过程中间,因为要涉及到这些潜在被影响的群体,第一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影响范围的确定,谁会受到影响,你要千方百计的去找到它,千方百计的去把这些信息传递给他,因为有一天按照他们的法律规定的是这样,有一天这个人说我没有得到这些信息的时候,他可以反过来到法院申请说,你的这个流程、程序是不正当的,这样法院很可能要求你把这些事情都重走一遍。但是在中国,十天公布了,我反正放到网上了,不知道最好,这个事就此大家都省事了,所有的事情都过去了。还涉及到,即使你参与进来了,你的意见会不会被考虑,很可能根本不会考虑,由于这个原因百谁会付出自己宝贵的时间、经历去干一件很难有任何影响的事情,我想这是双方之间的事情,就是说我们的公众需要更多的去关注政府所发布的这些信息,反过来政府要为这样的关注提供基础。


  王立德: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经验

  主持人:刚才大家都说的很充分,其实我们今天还请了一个嘉宾,就是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高级律师,中国环境法项目的主任王立德先生,他今天因为在国外出差不能到现场来,三家主办单位也跟他做了录音采访,现在咱们看一下录音采访的内容。

  王立德:(NRDC中国环境法项目主任,现场播放采访视频中英文内容,以下为中文内容)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拥有全面的信息自由法的国家。该法在50多年前通过。立法的思路非常简单明确:要求政府公开某些信息,允许公众有权获取政府信息,但是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国家安全等信息除外。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有一句名言充分体现了该法的作用,他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该法认为当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知道有人在监督他们的行为时,就会改变或改善自己的行为。这种观点后来也被世界很多国家所接受;全世界有大约70多个国家有信息自由法,还有一个关于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奥胡斯国际公约

  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在环保领域做出了多项创新,如今,专家们把信息监管称为继行政命令手段、市场手段(例如价格)之后的第三大环境监管浪潮。结果,信息监管成为了美国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管模式。

  首先我来谈谈环境影响评估。1970年,美国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相当于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估法》。该法案要求环评报告要向公众公开,公众可以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某一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有发言权。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报告的准确性。

  这里有几点需要提一下。许多人认为环评报告技术性太强,所以不必向公众公开这种报告。但是在美国,这并不能成为不公开环评报告的理由,因为当公众的居住区即将出现某些消极的环境影响,他们肯定可以明白。但是要想积极参与、提出建议,公众就往往会向学术界或者民间组织的专家就他们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咨询。另外一个人们经常提到的问题是环评报告的公开会不会涉及商业机密的泄漏?需要向公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某行为的环境影响。商业机密可以单独分离出来不用公开,美国和其他国家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

  我想讲的第二项创新是美国有毒物排放清单的发展与一项加州法律。它要求公开全美所有工厂的有毒物排放情况,之后就根据这些信息建立了一个数据库,公众就可以从中查询全国各工厂的有毒物排放信息。一些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很有创意地使用了这些数据,从而帮助减少污染。有一项活动叫“记分卡”,就是把公开的数据输入到一个易于搜索的数据库,公众只需输入其居住地区的邮政编码,就可以知道他们居住地区周围有哪些工厂,了解这些工厂排放哪些污染物。这些民间团体还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为什么这些化学品是有害的,并提供相关信息。

  加州还有一部非常强大的法律,也是在80年代中期通过的,叫做《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该法的一项主要要求就是:如果某产品含有某些有毒化学品,则生产者必须在该产品上贴上警示标签。这部法律的效果非常明显:在很多情况下,它促使生产者去除了产品中的有毒化学品,因为他们知道消费者肯定不愿意买标明含有毒物的产品。有毒化学品的使用也因此大幅减少。

  所以在这两部法律在1988年通过后的十年,260种已知的致癌物和毒素的大气排放大幅减少,加州减少了约85%,美国其他地方减少了约42%。在有毒物排放清单实施之后,一些社会团体使用各种方法利用清单中的数据:寻找邻近地区的污染工厂,与污染工厂合作帮助其履行法定的公开义务,或者通过谈判使其降低污染。地方政府也利用了排放清单内的数据,联邦政府收集好这些数据用来帮助地方政府改进执法。路易斯安娜州有一个案例。该州的环境质量部门的一名官员成功利用排放清单数据将该地区的排放减少了50%,同时还在环保产业创造了二万五千个就业岗位。

  第三个领域是许可证制度。美国工厂的企业的运行许可内容是公开的。也就是说公众可以看到排放数据、监控数据等许可证要求的数据。在80年代,我所在的组织- NRDC(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发现许可证的要求往往没有得到充分的执行。所以美国法律允许像我们这样的组织针对违法者提起公民诉讼。NRDC确认违法者的方法就是搜寻这些许可证-比如清洁水法许可证-先查看许可证中的要求,然后再查看公司自己报告的排放数据,把两者进行比较。我们惊讶的发现很多公司自己报告的排放都明显超标。我们能够发现这个问题是因为许可证中的信息是对公众公开的。之后根据清洁水法中关于公民诉讼的规定,NRDC利用这些信息提起了公民诉讼,对违法的污染工厂采取了执法行动。

  我们可以从美国的经验中学到什么呢?我觉得首要经验是信息监管是行之有效的。在我刚才举的有关有毒物排放清单的例子当中,大家可以看到污染信息对公众公开之后,污染现象锐减。究其原因,第一个是所谓的“名声影响”-没有哪家工厂愿意让公众知道他们的污染最严重。所以公开污染信息就促使许多工厂改变自己的行为。第二,公众可以利用发布的污染数据来确认他们周围的污染者,并据此采取行动。

  我们从美国经验中学到的第二点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实施的早期,肯定会有各种争议和冲突。其实这对于法律的发展是有益的。只要我们有一个公平、开放的流程和机构来公正的处理争端。在美国,关于信息公开的争端不计其数。很多争端都围绕着免除公开义务的特例,如商业机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但是最终,法律还是倾向于公开。免除公开义务的规定保护了一些合法的利益,但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宗旨,公开信息仍是根本原则。

  第三点,也是最后一点经验是信息公开法的有效实施有两点要求。一是政府对透明性的大力支持,二是公众运用法律的积极性。对于第一点,我认为美国政府的相关转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奥巴马政府不久前出台了一项新政策,规定即使有时候法律允许不公开,但如果公开对政府无害,那么相关文件仍应该被公开。这项政策与过去八年布什政府的态度明显不同,过去,政府更倾向于质疑公开的合理必要性。所以同一部法律在不同政府下的解读可能大相径庭。

  第二点,公众必须积极行使信息公开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如果公众不去运用这部法律,那么法律就无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请求获取信息的公众并不需要解释他们为什么需要这些信息。所以公众必须积极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且只有通过多多利用法律,人们才能够看到法律本身存在什么问题,执法存在什么问题,从而在发现这些问题的过程中解决他们。

  这三点美国的经验是我今天想着重强调的,可以为中国所用。首先,信息监管行之有效。第二实施过程中会有质疑和争议-但这个没关系,只要我们有一个解决争议的有效机制就可以。第三,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公众对法律的积极运用。我认为中国现在的发展趋势非常好,在新的法规实施第一年获得了很好的经验,我们期待未来几年信息公开能有更大的发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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