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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十:政府在供水领域的公共服务责任落在哪?

2009年08月14日10: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搜狐绿色编者按】水价调整升温,水质问题接二连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应中国水网的邀请,撰写十五篇文章,以专业的底蕴,从公众的角度展示一下城市供水水价有关的困难与问题,本篇为第十篇。

    水价十五论之十:政府在供水领域的公共服务责任落在哪里?

  来源:中国水网 傅涛

    谁都知道城市供水是基本的公共服务,而供水实施以价格为核心的使用者支付原则,让被服务者承担全部运营成本,那么政府在城市供水中的公共服务责任体现在哪里?

  政府有义务保障城市供水实现可靠的服务质量、可持续的服务、均等性服务、效率提高和合理的服务成本。为了这个目标,政府可以选择自己通过事业单位来服务,也可以选择企业来经营。在中国,政府自己经营供水持续了几十年,虽然收费低,但是服务差、效率低,换来了“水霸”的名声,已经被社会所放弃。

  特许社会企业经营并不妨碍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政府仍然对城市供水负总责,企业服务出了事,政府应该承担第一责任。像最近赤峰这么大的供水事故,被免职的似乎应该是市长、书记,而不仅仅是建委主任。

  政府尽到公共服务责任体现在以下方面:通过监管实现对供水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约束,通过适当的投资补助来调节总体服务价格,同时定向性的弱势补助来实现服务的均等性,让属地所有人享受同样质量的服务。

  对目前中国供水而言,水价监管缺乏科学性和公开性,水质监管存在体制性缺位,服务监管也有待加强。

  因为供水是政府提供给老百姓的公共服务,但是供水不是普遍公共服务,所以国际上叫受益者支付原则。不主张完全拿政府税收的钱支付供水成本,因为这对没有享受供水服务的人群是不公平的(目前城市供水服务人口不到4亿人),所以一般供水叫全成本核算,要通过付费负担基本运营成本,但是,收益者支付的原则不排斥政府特定的投资义务。

  但是,政府在城市供水中沉淀性资产的投资却长期存在缺位,2008年底,国家出台了4万亿的投资拉动计划,许多方面照顾到了,唯独将城市供水被排除在外,近20年来很多政府基础设施专项列支里都很少有供水的钱。

  由于政府的投资缺位将所有供水设施的投资成本全部推进了价格,造成过大的价格压力。部分城市的国资部门甚至通过供水资产溢价转让,从供水行业中抽离资本,更是对供水公共服务责任的迷失。

  目前,水环境恶化,水源地已经不是二三十年前的水源地了,大量污染水源产生,原水现在合格率是不能乐观的。而原水污染的环境代价由城市供水行业担负,而水环境污染的收益已经部分体现在了政府税收之中。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投资和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补偿。

  另外,一户一表及配套管网的改造都是服务于政府社会目标的投资,不简单适用于使用者支付的原则。因此,建议政府财政专项列支,集中完成水表改造和管网更新投资,为阶梯水价的有效实施解套,尽到政府应尽的公共责任,降低水价总体压力。让公众支付的水价集中覆盖运营服务成本。

  政府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责任,除了沉淀性设施的投资之外还包括对弱势群体的补贴,以实现供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政府在提高价格的同时还要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为,价格提高了并不是所有人支付得起,对贫困人群进行补贴是国际上一致的做法。间接方式是,通过社保,考虑水价增加的因素来增加社保。直接的方法就是用水补贴,老百姓用水在最低水量之下政府允许其少付钱甚至减免。

  阶梯水价不仅实现节约用水,而且本身也是实现政府定向补贴的一种有效机制,因此在实施上需要政府推动和投资。  

  更多相关文章:

    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傅涛:水价十五论(总目录)
    水价十五论之一:水价上涨的五个基本原因
    水价十五论之二:认知供水行业的基本现状
    水价十五论之三:水价的性质、组成与现状
    水价十五论之四:如何在供水自然垄断中引入竞争机制
    水价十五论之五:三个手段保证水价改革的公平与效率
    之六:雾里看花 水价的政治性因素强过经济因素
    水价十五论之七:水价之痛 不信任引发恶性循环
    水价十五论之八:供水之惑 水价与水质的艰难选择
    水价十五论之九:力不从心 目前价格管理的不适应
    水价十五论之十:政府在供水领域的公共服务责任落在哪里?
    水价十五论之十一:不要妖魔化外资水务
    水价十五论之十二:都是民营化惹得祸?
    水价十五论之十三:水价和成本管理之痒
    水价十五论之十四:阶梯水价为什么难以实施?
    水价十五论之十五:水价需要你的参与和理解

  

(责任编辑: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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