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气候外交来说,有两本小册子堪称“红宝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
在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与英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处合办的一次记者培训上,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都将《公约》比作宪法,《京都议定书》比作法规。
说到《公约》的诞生,首先需要感谢2007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得主——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1990年,IPCC首次发布了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评估报告。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国际社会无法回避的议题,联合国由此启动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多边国际谈判。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公约》。在《公约》之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也就是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保护气候系统的问题上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公约》于1994年生效。自1995年起,《公约》缔约方每年举行一次全会。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公约》缔约方第3次大会通过《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应在2008年至2012年的这段承诺期内,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在人类历史上,这是第一次以国际法形式就温室气体排放量作出定量限制。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生效。
如今在国内媒体上频频出现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即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个重要机制之一。
美国总统布什2001年上任后宣布不批准《京都议定书》,至今没有改变其决定。澳大利亚工党领导人陆克文则在就任总理之后宣布批准《京都议定书》。
2007年12月,《公约》缔约方第13次大会及《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3次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通过了未来两年中的谈判路线图——“巴厘岛路线图”。
在很多人士看来,气候变化谈判比WTO谈判重要得多,因为这是关乎各国利益和人类未来的谈判。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邹骥曾撰文指出,气候谈判的实质是分配日渐稀缺的温室气体大气容量资源,如果说几个世纪以来对国家疆土的分割已大体结束,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分割才刚刚开始。
气候变化外交格局错综复杂。在《公约》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主战场之外,还包括其他形式的多边或双边接触。
无论如何,每一位从事气候变化报道的中国记者,首先需要熟悉的恐怕是《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本“红宝书”的前世今生,以及中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本立场。
(李虎军编辑整理,全文摘自《如何报道气候变化:知识、视角和方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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