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资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
国家信息通报
根据《公约》,每个缔约方都有义务提供国家信息通报。其核心内容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吸收汇的国家清单,以及履行公约所采取措施的总体描述等。中国于2004年10月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目前正在准备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
技术转让
根据《公约》,发达国家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酌情促进、便利和资助向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它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并支持开发和增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自生能力和技术,以使它们能够履行《公约》的各项规定。但过去十多年中,关于技术转让谈判的进展非常缓慢。
《京都议定书》三机制
根据1997年12月通过、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三种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其一是联合履行(JI),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RU);其二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其三是排放贸易(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这三个机制中,发展中国家可以直接从中获益的是CDM。
气候变化适应基金
在2007年12月的巴厘岛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各方同意设立气候变化适应基金。其经费将首先来自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收益2%的提成。适应基金理事会暂时委托全球环境基金(GEF)秘书处提供理事会秘书处服务,并暂时委托世界银行提供基金托管服务。该基金预计于2008年正式启动。届时,包括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向理事会申报项目,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
所谓毁林是指由农业、牧业、水利和建筑等直接人为活动导致林地转化为非林业用地的情况。巴西、印尼等发展中国家一直希望把减少毁林而“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列入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相关谈判仍将继续。
(李虎军编辑整理,全文摘自《如何报道气候变化:知识、视角和方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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