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看气候
——《中国公民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气候变化这个议题涉及国计民生,包罗万象。
一、 全球气候保护制度与中国
过去的十年间,国际社会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京都议定书》为核心,形成了一套全球气候保护制度。中国于1998年5月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随着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快速增长,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气候变化给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带来的危害尤为严重。同时,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又普遍面临着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困难。因此,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而发展中国家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为国际气候讨论带入了重要的“发展”视角。
1. 碳交易: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和局限
各国合作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器是《京都议定书》设定的三个灵活机制,特别是针对南北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减排或者吸收温室气体的项目,来抵消本国的减排指标。
一些环保机构认为,CDM是一个双赢的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实际帮助,在不阻碍其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减少了排放。在中国,2005年以来兴建的风力发电厂有90%以上申请了CDM项目。据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信用供应国,占全球交易量的41%。
但也有机构认为,作为一种新兴的机制,CDM在制度上还存在一些缺陷,造成一些项目背离了减排的初衷,而扭曲成为投资者谋取高额收益的途径。同时,有人对这样的碳排放商业化和市场化机制提出质疑,并对其中涉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进行反思,他们担心CDM项目在以获取碳额度为目的时,可能产生新的贫困和不公平,损害当地自然资源和社区利益。
因此,针对CDM现有机制的局限,公民社会内部也出现了多元化的解决策略。一些NGO认同《京都议定书》中CDM机制的积极意义,建议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真正促使减排目标的实现,同时尝试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社会公平为原则去弥补单纯市场机制的不足。
2. 技术合作与发展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环保技术,以协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是联合国公约的原则之一。但到目前为止,这一原则实施的并不顺利,而缺乏有效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机制是技术转让裹足不前的根本原因。环保机构呼吁政府在促成气候友好型技术转让与合作中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建立切实有效的国际机制,并辅以国内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为私营部门参与国际技术合作消除障碍。同时也有些机构认为,技术转让最主要的障碍之一是由于发达国家拒绝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上做出让步,因此如何处理气候保护与创新支持之间的关系也是关注点之一。
二、 中国的低碳发展之路
从某种程度上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成败取决于发展中国家能否实现向可持续、低碳式发展模式的转变。中国正处于迅速工业化的阶段,其选择的发展道路至关重要,而挑战亦很大。在全世界探讨如何面对这个挑战之时,公民社会通过科学研究、政策倡导,正逐渐成为推动全球探索低碳式发展道路的重要力量。
1. 能源革命
中国的NGO已经从环境污染的角度切入,开始了对发展模式的探讨。随着气候变化与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得到广泛认识,公民社会也开始从这个新角度看待发展问题,认为中国可以和必须走一条不同于工业化国家的新的发展道路。
绿色和平发布的《能源革命》报告指出,中国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可以在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减少对煤炭等化石能源的依赖,实现低碳能源变革,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发布的《气候变化解决方案:WWF 2050展望》亦指出利用世界上现有的可持续能源技术足以遏制气候变化,但前提是人类必须在未来五年内做出重要决策。
2. 贸易全球化的碳排放转移问题
在世界生产和贸易分工的大格局下,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碳排放其实也是世界消费者的碳排放,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这也加重了中国控制和减少排放的负担。根据英国Tyndall中心的最新研究,中国四分之一的排放是为了生产出口至海外的产品而产生的。
国内NGO已经在监督、敦促跨国企业在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方面引入比较成熟的工作模式,但对于企业碳排放的关注与监督还比较少。与此同时,关于全球碳足迹的讨论也与可持续生活方式的倡导密切相关。在这些方面,公民社会都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三、 国家内部公平
国际气候谈判的焦点通常集中在国家间的利益关系上,谈判以政治实体(国家或国家集团)为主体,政府作为国内社会成员利益的唯一代表,在国际社会争取各自的国家利益。然而,对于气候变化及其应对措施,对不同地区或具有不同适应能力的人群带来的不同影响也应给予充分考虑。公民社会组织将对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关注引入了错综复杂的气候议题讨论之中。
对碳排放权的公平性的讨论,在发展中国家内部也同样适用。事实上,中国人均能源消费在城乡之间长期处于不平衡的状况。中国农村人均生活能源消费到2004年仍然不到城市消费水平的一半。然而,中国现有的碳排放交易项目往往青睐服务于城市的大型工业,遭受气候变化影响更严重的农村地区无法从中受益。
与此同时,能源结构调整等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些相关措施,也更易给生态脆弱地区和贫困人群带来新的问题。碳排放权交易以及各种气候变化的适应性措施,都具有公共品的属性,关乎政府保障社会公平的职能。一些NGO建议政府将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措施可能带来的有利或不利后果的分配加以考虑。
此外,应对气候变化的主体已经不再限于国家,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区域性问题,需要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NGO和社区受影响群体的参与,只有这样才能达成中国公民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才能真正有效动员社会资源,让国家的行动真正富有成效,并与全球公民社会一道共同面对气候变化给全人类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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