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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频道 > 紫金矿业瞒报重大污染事故 环境信息公开:说不出的秘密在哪里?

NGO呼吁沪港两交易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

来源:搜狐绿色
2010年07月23日11:26

    深度策划:紫金矿业“污染门”拷问中国环境信息公开制

   【搜狐绿色消息】今日,自然之友、绿家园志愿者、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11家国内NGO组织联名向上海和香港两家证券交易所,就“紫金矿业涉嫌故意延迟污染事件信息披露”正式提交公开信,吁请港交所和上交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公开严惩紫金矿业违规行为。

    公开信原文:

  就紫金矿业涉嫌故意延迟污染事件信息披露致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信

   香港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为环保组织,我们提示港交所和上交所关注在贵所上市的紫金矿业(2899.HK,601899.SH)涉嫌故意延迟披露重大污染事件的不良行为,要求港交所和上交所对此行为进行彻查,并在查实后予以公开谴责并进行处罚;同时吁请港交所和上交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上市公司延迟报告或隐瞒重大环境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据新华社报道,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集团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酸性含铜污水出现渗漏,约9100立方米污水流入部分进入汀江,导致汀江污染,并造成1890吨鱼类死亡。对如此严重的污染事件,紫金矿业(2899.HK,601899.SH)不但拖延9天后才予以公布,而且在最初公布时还将污染事件的原因推给降雨,称“此次渗漏主要与自然灾害有关,不可预料” 。

  这一陈述与官方调查结论明显矛盾。2010年7月15日,由环保部和福建省环保厅、龙岩市政府及环保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公布了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持续强降雨固然是外因之一,但内因却是“由于各堆场及各池底未进行硬化处理”,导致“防渗膜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撕裂,污水渗漏问题严重”。此外,该企业更被发现人为非法打通6号集渗观察井与排洪洞,致使渗漏污水直接进入汀江。2009年9月福建省有关环保部门检查时就发现排洪洞有超标污水排入汀江,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但直至本次事件发生企业仍未整改到位。

  由上述调查结论可以看出,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染事故不是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而是一系列人为错误所导致。而紫金矿业证券部总经理7月14日对中国青年报作出的“未及时公布事故信息,是考虑到‘维稳为重’,担心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 的荒唐陈述,显示出紫金矿业(2899.HK,601899.SH)拖延披露带有主观故意性。而故意拖延披露矿业废水泄漏的信息,不但不能够消除民众恐慌,反而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损害,给下游民众的健康造成了威胁,也给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带来了损失。

  紫金矿业(2899.HK,601899.SH)并非第一次出现这样的污染问题。自2005年起,该企业分别在河北、新疆和贵州出现不同的环境违规情况,其中一些违规和事故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排入当地水体 。而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没有查到紫金矿业作出足够的信息披露。环境保护部对2007-2008年通过环保部环保核查的上市公司承诺整改环保问题的完成情况进行了后督查,并于2010年5月14日向社会公布了通报批评公司及其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环保问题。紫金矿业(2899.HK,601899.SH)有多家下属公司被环保部通报批评,而其中就包括此番出现问题的紫金山铜矿。 而针对环保部的通报批评,紫金矿业仅作出简单回应,包括对紫金山铜矿的整改情况也仅仅作出“已全部完成整改”的说明。

  必须看到,紫金矿业的延迟披露反映的只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陷的冰山一角。在2010年3月的一份调研报告中,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思汇政策研究所就发现175家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共有超过750条的环境违规记录,而这些违规超标问题在港交所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官方网站少有提及,相关解释说明以及后续采取的整改等信息更属欠奉。 紫金矿业等上市公司屡次超标违规而未做有效的信息披露,故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证券交易所对这样的行为听之任之,终至养痈成患,酿成今天环境、社区和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恶果,也应对自身的管理失察进行反思。

  近年来中国大陆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多个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予以约束,这其中也包括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如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与此对照,港交所欠缺相关规则,而上交所虽然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但有待完善,更有待认真执行。

  在此我们要求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彻查紫金矿业的延迟披露行为,一经查实,应予公开谴责并进行处罚,以儆效尤。

  同时,为使投资者有效获知上市公司的环境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吁请港交所和上交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具体建议如下:

   上市公司出现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规受到处罚时,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对申请上市的高污染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环境风险信息披露要求;并将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资信评估范围;

  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排放的上市公司,须定期对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予以强制性披露。

  我们期待贵司的回应。

  签字机构:

  自然之友

  绿家园志愿者

  云南大众流域

  淮河卫士志愿者协会

  绿色汉江

  绿眼睛环境组织

  华南自然会

  河北绿色知音

  甘肃绿驼铃

  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2010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史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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