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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期:独立核监管机构须以法律为基础

来源:搜狐绿色
2011年07月01日18:11

      绿色产经观察--第58期

  6月29日至30日,“国际核电安全研讨会—日本福岛核电危机后的反思”研讨会在京举办。本次研讨会是日本福岛核电危机后在中国举办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核电安全国际研讨会,由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邀请13名来自美国、欧州、印度和中国的专家作了专题发言,分别介绍各国独立核监管机构如何构成以及如何运作。

  NRDC核能主任Christopher E. Paine:

  美国的核管会是由海军核应用和核工业部门,一些来自于学术实验室大学的人组成的。独立机构的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是由政府授予他一个任务,比如政府指令他我希望你去监管这个行业,确保这个行业能够安全的进行运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一种独立监管的文化,能够在这个机构中慢慢的被培养起来,因为这个机构的目标就是独立监管的目标。

  在一开始的时候你会觉得很难去独立,因为所有这些人都是从别的地方来的,我们自己的经验也是当你建立这样一个机构,并且赋予它职责的时候,同时非常重要的是还要让它能够有其他的机构去支持,比如说有一些核安全机构,这个核安全机构就要对人大常委会负责,而不是对于那些管理核工业的官员来负责,比如说对于核工业集团来负责。由一些立法部门建立法律,要求这些监管机构有独立的监管的使命,这样才能奠定一个基础,使他们能够真正的独立,确保核安全。另外是政府要抵消利益集团的要求,如果监管机构对一系列的政府部门负责,这些政府部门他们都有不同的利益,这样他也可以在过程当中取得逐渐的独立。

  印度原子能监管委员会的前主席、核能工程师:Gopalakrishnan:

  印度邀请一些有核工业安全经验的专家参加,所有的核监管委员会其实都是由这样的专家组成的,我们是要求去选择有经验的人,让他们去承担现有的监管的职务。这些人他们就会成为一个新的组织的雇员,也会切断他们和原来所在组织的关系。这样是可以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有一个非常透明的运作,这个机构的未来才可以得到保证,才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大家都看得到,就不会出现监管机构偏向哪一方面的情况。你没有从别的部门挑选专家,让他们成为监管委员会的成员。从一开始要是能够找到一些真正独立的核专家,那当然是更好的。

  美国核电安全许可诉讼法律专家:Anthny Z Raisman:

  在美国我们已经建立起来一个独立的核监管委员会,但是为了能够使它保持独立,我们还有一系列其他的机制。你可以起诉核管会,如果你觉得他们没有完成职务使命的话,美国的国会对于核管会有监督的职责,而且也经常召开听证会,可能会改变法律,也可能会改变核管会的预算,也可能要求核管会到国会解释他们所采取的行动,在福岛之后这类的活动发生的非常的频繁。媒体非常的活跃,他们会经常写一些报道,看看核工业情况,把信息披露给观众。一旦你采取了一些行动,媒体就可以帮助你高知所有的人。

  我们有一些措施是鼓励在监管机构内部的人勇于提出反对意见,如果觉得核管会做的部队。最近在国会进行了一次会议,两个工作人员就针对核管会的主席进行了作证,他们认为核管会的主席违反了规定,他们实际上是被允许讲自己想法的,不会被惩罚。所以独立的监管机构必须建立非常多的权力制衡,保证它在独立的状态。在我看来,我们的核管会还不是真正的那么独立,但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制衡的工作。

(责任编辑: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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