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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期:中国亟待建立独立核监管机构

来源:搜狐绿色
2011年07月01日18:13

  绿色产经观察--第59期

  日本福岛核电危机发生后,世界上各核电国家立即采取行动,严格审查核电站的运行、建设和项目报批。日本福岛核电危机的教训是深刻的,反思将会推动核电更安全更健康地发展。中国在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长期规划中,核电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都极具雄心。到2020年,中国核电的装机规模将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因此,在核电发展中,核安全必须放在首位。

  核安全问题是保证核电顺利发展的基础和内在要求,中国在核电安全问题上一直追求比较高的标准。几十年前刚开始研究发展核电时期,前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就曾表示,中国发展核电安全第一:不是大发展第一,不是重要性第一,而是安全第一。而核安全管理落实到监管机构上的体现,是干预和停止营运的权力,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能力。

  在国家层面上,要有强有力和应对措施充分的国家应急体制和负责机构。监管机构要有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独立性主要指的是结构独立性,与其它政府体系和非政府体系相对独立,没有受到不正当的影响;操作独立性,为监管体系提供充足的技术和金融资源;以及监管机构的文化独立性。

  核电监管机构的职能应有明确划分,除核电以外,放射性物质管理、核电设施进出口也在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质,在法律上授予监管机构充分的权威。

  在实际工作中,监管机构对颁布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必须要有强制的实施力,否则将等同虚设。印度的政府部门职责和监管机构没有相互独立,削弱了监管能力。无论是监管机制、应急措施和核能政策制定实施,都需要有原子能法的支撑。中国制定原子能法应是立法议程的重点。

  中国的核监管体制源于美国,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伊始就前往美国向美国核管制委员会(NRC)学习培训,具体审查中的案例也参照了美国的制式。作为核领域的核心法律,中国的《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经历了27年,至今仍迟迟未能出台。

  1984年,原国家科委组织起草《原子能法》。此后该法律草案及修改稿先后在1988年、1992年、1995年三次上报国务院法制局,但最终都未能顺利地走下去。2006年,《原子能法》(草案)开始由原国防科工委重新起草并开始广泛征求各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然而,中国核工业的多头管理也在这期间开始显现。

  据业内人士称,“从《原子能法》草案来看,它最大的缺陷在于没有明确一旦出现事故,到底应由哪个机构或部门负责。现在管核电的部门太多。”虽然有关部门做了许多协调工作,但因为在一些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共识只好搁置。目前局面已有改观。工信部正委托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协助论证起草《原子能法》及有关工作,立法进程在快速发展之中。

(责任编辑: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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