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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UNFCCC是各方共识,它是一个目前来讲对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来讲最权威的一个法律框架,也是最适合的一个讨论的场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总体的方向和决心不会改变。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这个比较简单。这个问题跟多哈合作谈判一样,大家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提出过很多批评和怀疑,气候谈判的踯躅不前以及哥本哈根会议的前景令很多人对UNFCCC的作用和角色表示怀疑。各位嘉宾对此有何评论?
李高:我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各方共识,对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来讲最权威的一个法律框架,也是最适合的一个讨论的场所。大家看到很多困难,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我们也应该看到很多的进展,比如说我们在92年就有了公约,后来98年又有了京都议定书,07年又有了巴厘行动计划,我们很快也还会有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哥本哈根的协议,一步步往前走,都在推动全球对气候变化做出更多的努力,我想从这个角度应该看到它的进展。但是气候变化问题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包括我们要求发达国家提减排指标,我们讲的是全经济范围的指标,也可以看出来气候变化不是一个简单的环境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科学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发展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方方面面,对于小岛国来讲甚至涉及到它的国家存亡。而且在大的框架下,一百多个国家这样场合进行讨论,这个肯定会面临很多的困难,所以在谈判当中有时候进展不一定那么快,我想这些也都是很正常的,未来的谈判当中一样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想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总体的方向和决心不会改变的,我们还会在公约原则指导下,不断向前推进,不断做出更多的努力!
陈迎:对于WEO这种美好的幻想要怀谨慎的态度
陈迎:我注意到媒体上有这么一个报道,好像是中国日报的,讲法国的萨科奇,和德国的默克儿联名写信,到处呼吁成立WEO世界环境组织,要加强全球环境治理,要有一个统一的机构,现在环境公约太分散了,导致强制力不足,甚至觉得哥本哈根也许是一个契机,哥本哈根如果最后的谈判不如意的话,正好说明现在全球环境治理结构不行,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提升,成立一个类似WTO的那样的WEO统管全球的环境,好像这样一种声音得到媒体的热捧,也得到普通人支持和理解,好像是这么一个方向。我对这个问题我有这么一些看法,我觉得这个问题不能简单这么来认同,不能简单地认为WEO就是解决现在全球环境问题的一个灵丹妙药。
应该说对于现在的全球环境制度的状况不满意,这是普通公众的一种看法,比如说谈判为何停滞不前,现在环境为什么局部仍然恶化这种不满,但是怎么解决这个环境问题?大概是两种思路。有一方人觉得WEO这种强有力唯一机构可能是好的,另外一种觉得这种改革实际上带来极大的成本,而这种机构的这种改革并不能解决它根本的问题,而环境问题根本的问题在于责任分担,在于政治意愿,在于后面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于发展权益不同的利益,比如说资金,责任分担所导致的谁来出资,责任如何,成本谁来承担,这样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并不是机构改革成立一个WEO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如果我们有一个WEO,但是实际上这种根本性的利益分歧仍然存在的话,不能赋予它解决问题的权威,他仍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就像联合国实际上联合国并没有很强,在现代社会主权国家这种全球结构里面,联合国并没有一个强制力,而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任何一个国际制度必须要吸引更多的成员国来参与,它要创造一个大家共赢的局面并不是依靠强有力吸收某一些国家的利益强制做什么,这在现在国际社会里面是不可能的。如果中国注定要被迫牺牲发展权益参加会议,中国根本不会参与,任何国家都是这样的。所以对于WTO这种美好的幻想,我觉得对这个问题要怀谨慎的态度。
杨富强:联合国气候框架条约,联合国是唯一的权威机构。当然你想想,将近200多个国家进行谈判,而且所有的国家无论大小都一律平等,每个国家都有发言权,所以保证了它公正、公平,当然效率会有影响,这个事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跟WTO有一些不同,气候变化是一个政治、道德的高地,没有一个国家愿意说我不参加气候谈判,那么做,他跟大家公众的愿望就相违背,没有一个国家做出这样的决定。但是WTO我可以不参加,那里面没有一个绝对标准。标准是按照国家利益区分的,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批评说你不参加就是错了,参加就是对了,没有一个是非标准,但是气候变化是有的,是一个道德的高地,所以每一个国家都要积极的参与,包括美国尽管游离在《京都议定书》以外,但是在公约上他还是承认的,所以他还要在公约上进行谈判,我们就开了双轨制。这两个事情是不一样的。
第二,我们要对联合国公约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很多外国的机构,包括美国的机构说它的执行力不够,它没有法律约束力。错了,它是国际公约,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是它跟国内的法又有一些冲突,又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像中国我回来还要经过人大的核准才能在中国实施。在荷兰,国际条约一到荷兰国家就是自动成为他们国内的法律,要强制实施的,因为对国际法规定不一样。回到美国呢,规定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人批准才能生效。当然那一次就把京都议定书否定了,但是并不是说国际条约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不能这么说。当然在它监督的这个问题上,还是有些问题。刚才我们讲了这是一个道德的平台,并没有说你加入你没有实行的话有什么惩罚的,在这个条约上没有这样的规定,也不便于规定,否则的话很容易造成一种借口,很容易产生无穷的后患。所以这种规定的做法,我个人认为还是对的,但是千万不要把它与法律约束力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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